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某、仇某某、上诉人莫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仇某某、莫某某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免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某、仇某某、莫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仇某某、莫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7元,由上诉人黄某某、仇某某负担人民币10,753.50元,上诉人莫某某负担人民币10,753.50元,均准予免交。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