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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业主大会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四季园小区业主大会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三(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且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效力不及业主大会,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无效的,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3月25日签订的《上海四季园安全防范系统改造工程合同》对解决纠纷的方式约定为“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出诉讼”。但是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于2009年3月18日签订的《四季园住宅小区技防系统改造工程补充协议书》对解决纠纷的方式约定为“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诉讼”。原审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玉田新村某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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