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上海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三(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于2012年1月5日以其与被上诉人上海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