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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上海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民三(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5日,王*与金钱豹公司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将上海市莲花南路*弄某号某室上海**公室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金钱豹公司施工,承包范围为全部图纸设计装修内容(以预算书项目为准)。嗣后,王*另提交给金钱豹公司《施工说明(一)》,其中载明:本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在本装饰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所有隐蔽木结构部分表面必须涂刷一级饰面型防火材料……;钢结构表面须刷红丹防锈漆作防锈处理,螺栓、螺母、垫圈等宜选用不锈钢件,预埋铁件表面须作热浸镀锌防腐处理等。随后,金钱豹公司进行了施工。施工中,金钱豹公司根据王*的要求进行了部分消防设施的施工。工程完工后,王*于2009年1月入驻。2010年6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向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晋公司”,系工程所在地的承租方)出具了《上海市消防局公安消防支队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搭建临时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钢结构未经防火处理),责令立即改正。

原审另查明,2009年12月1日,王*与东**司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王*将上海市莲花南路*弄某号某室房屋出租给东**司作办公用房;租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租赁费为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000元,年租金30万元等。嗣后,东**司支付王*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租金30万元。2011年2月25日,王*与东**司签订《租房协议之补充条款》约定:接王*通知自2011年3月起对房屋进行消防整改及二次装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装修期内东**司将搬离上海市莲花南路*弄某号某室的物业,王*不得收取该期间的租金;如装修期超过3个月而导致东**司不得使用该物业,东**司有权按原协议提出索赔等。

原审再查明:金钱豹公司曾为与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法院”)[案号为(2010)闵民三(民)初字第721号],金钱豹公司要求王*支付上述工程的工程余款167,000元及消防设施整改费14,865元,王*亦反诉要求金钱豹公司支付材料款71,055元及赔偿延期完工损失21万元。该案审理中,金钱豹公司以其不具备消防设施施工资质及消防设施整改项目不在合同内为由,撤回了要求王*支付消防设施整改费的诉讼请求,王*则增加要求金钱豹公司赔偿消防设施整改损失的反诉请求。闵**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一、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钱豹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67,000元;二、驳回王*的反诉请求。该判决书中另载明:关于消防设施损失一节,因消防设施整改项目不在装修合同之内,且王*也未提出具体的损失依据及金额,该案中不予处理。一审宣判后,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4月19日,王*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金钱豹公司支付消防整改引起的二次装修损失费67,669.09元;2、金钱豹公司赔偿二次装修期间办公室租金损失75,000元(30万/年,计三个月)。

原审审理中,经王*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上海沪**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司”)对系争工程中因钢结构未经防火处理所造成的整改费用进行司法审价。沪**司出具了《司法审价报告》,结论为:本案工程审计造价为32,524元。沪**司审价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表示:如果需要保护家具、电器,在上述金额上增加207元;本案工程工期大约1个月左右。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与金**公司之间除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外,另就消防设施工程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金**公司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确认无效。关于金**公司是否应对钢结构未经防火处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一节,应认为,在《施工说明(一)》中载明了本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且金**公司作为钢结构和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方,理应知晓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并在实际施工中对钢结构进行防火处理。因此,金**公司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而王*作为发包方对于金**公司是否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王*、金**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法院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王*承担20%、金**公司承担80%。关于王*诉请要求金**公司支付消防整改引起的二次装修损失费一节,经沪**司审计,造价为32,524元。另考虑到整改施工中确可能需要对无法移走的家具、电器进行保护,故应在32,524元基础上再增加207元。至于王*对司法审价报告中部分工程量、单价、费率及未计算脚手架费用等提出的异议,审价人员已出庭作出了合理解释,故对王*所提异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确定损失费金额为32,731元,金**公司应承担26,184.80元。关于王*诉请要求金**公司赔偿租金损失一节,根据证据可证明租金标准为每月25,000元。对于整改工程所需的工期,王*主张3个月缺乏依据,法院参照审价人员的意见按1个月计算。综上,法院确定租金损失为25,000元,金**公司应承担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上海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王*损失费26,184.80元;二、上海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王*租金损失2万元。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工期与租金损失概念不同,租金损失包括工期、验收期间及重新招租期间的租金损失,且应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相关整改工期及租金的实际损失。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金钱豹公司承担三个月的租金损失6万元。

被上诉人辩称

金钱豹公司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原审鉴定人员给出工期为一个月的结论较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系争房屋消防工程项目已成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因金钱豹公司欠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而归于无效。原审判决对双方过错及责任比例的认定合理,本院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关于租金损失赔偿期间一节,原审判决参照审价人员的意见认定租金赔偿期间为一个月并无不妥,王*认为一个月的租金不足以赔偿其损失,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根据本案案情,重新招租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也超过了金钱豹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故对王*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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