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德**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德**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7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879.5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