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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限公司与上海晋**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德**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德**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7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879.5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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