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上诉人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三(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雷*自愿支付被上诉人陈某某人民币10万元;此款于2010年2月1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余款人民币5万元于2010年5月4日之前付清;
二、如上诉人雷*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上诉人陈某某可按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执行;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70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某承担。案件审价费人民币5,70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某承担人民币700元,由上诉人雷*承担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雷*承担的审价费人民币5,000元于2010年5月4日之前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陈某某。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2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