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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上诉人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三(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雷*自愿支付被上诉人陈某某人民币10万元;此款于2010年2月1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余款人民币5万元于2010年5月4日之前付清;

二、如上诉人雷*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上诉人陈某某可按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执行;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70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某承担。案件审价费人民币5,70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某承担人民币700元,由上诉人雷*承担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雷*承担的审价费人民币5,000元于2010年5月4日之前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陈某某。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2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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