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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限公司与江苏建业**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高**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三(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底,案外人陈**(又名陈**)将承包高**司的上海外环线隧道施工项目中的给排水工程交江苏建业**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司)施工,人工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元一个工,并按《93年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核算实际工程量。建**司按约进行了施工,经与高**司确认,工程决算价为65,000元。高**司支付了48,000元,至今仍拖欠工程款17,000元未付,故建**司起诉要求高**司支付工程款1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建**司按约完成了所承包的给排水工程,高**司书面确认欠款并承诺于2005年2月6日前付清,现尚欠17,000元,应予付清。建**司要求高**司支付工程款17,000元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判决:高**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司工程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690元,由高**司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高**司不服,上诉认为,外环隧道给排水、通风工程的总包单位是上海公**限公司,由郭**挂靠在高**司从事施工,2003年12月23日,由郭**与陈**签订《关于清包外环隧道施工意向书》,工程完工后与陈**确认通风工程清包人工费为105000元、排水工程清包人工费为65000元,共计17万元。至2004年12月底,高**司已向陈**支付了195800元。2005年1月31日,陈**所属给排水施工人员顾**等上访建管办催讨陈**所欠工资37000元,为维护社会稳定,万般无奈之下高**司支付了应由陈**承担的欠款2万元。鉴于高**司与建**司不存在任何承、发包法律关系,高**司累计支付陈**工程款也已超过了应付款项,故原审法院判决高**司支付建**司17000元,与法无据,高**司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5年2月2日,郭**代表高**司与建**司签订《付款协议书》,高**司同意先行垫付陈德家所欠建**司排水工程的工资款37000元,并承诺该款于2月6日前支付。该《付款协议书》为高**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高**司应按约履行。高**司于2月5日已向建**司支付了2万元,所余17000元高**司应予支付。高**司以与建**司不存在承、发包法律关系,且已向陈德家超付工程款为由,上诉提出不同意向建**司支付17000元,因与其所承诺内容不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由高**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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