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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被告)上海黄**有限公司与上海**济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济委员会、农工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农工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并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我院根据该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原告上海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94,3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的财产。本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济委员会、农工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729,154.04元;二、被告上海**济委员会、农工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600,000元;三、反诉原告农工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农工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未获得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原告上海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94,3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的财产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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