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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被告)安徽**公司与(反诉原告)中建保**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保**任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安徽**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建保**任公司、中国**程局银行存款人民币6,431,843.1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实际执行中,冻结了中建保**任公司的相关权益,查封了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1228弄2号3I、6I、6J室(标号层)的房产。本院于2004年9月24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中建保**任公司提起上诉,上海**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本案一、二审判决均对安徽**公司请求判令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对中建保**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安徽**公司先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生效判决确定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安徽**公司申请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的房产所采取的查封措施,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1228弄2号3I、6I、6J室(标号层)房产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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