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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绍兴**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4)普民三(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章**与被上诉人绍兴**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四建)之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0日,邦**司、绍兴四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由绍兴四建承包建设邦富市场,承包范围包括土建、空调、消防、配电设备等。此后,绍兴四建按约进行了施工。期间邦**司共支付绍兴四建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06,000元。2003年6月19日,邦**司向绍兴四建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书明确:邦**司委托绍兴四建承建的上海**后路33号“邦富市场”工程项目,2002年11月8日竣工,经验收合格。工程总价525万元。因邦**司资金困难,尚拖欠绍兴四建工程款2,644,000元。邦**司对上述拖欠的工程款作出如下付款承诺:一、2003年6月30日前支付432,000元;2003年7月20日前支付15万元;2003年8月20日前支付25万元;2003年10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2003年11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2003年12月30日前支付61万元(注:最后一笔款在过春节前付清不算违约)。二、邦**司为表示履行承诺的诚意,先把2,000元付清。三、邦**司如未履行承诺,愿每天按拖欠款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并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四、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绍兴四建有权按拖欠的工程总款追究责任。此后,邦**司未完全履行承诺书,仅支付了其中的924,000元。绍兴四建多次向邦**司催讨余款172万元,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邦**司立即向绍兴四建支付欠款172万元;2、邦**司向绍兴四建支付拖欠款项的滞纳金588,150元;3、本案受理费由邦**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邦**司就绍兴四建的施工质量以及未履行施工义务向本院另案起诉,案号为(2004)普民三(民)初字第1975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邦**司、绍**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在邦**司、绍**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合同。绍**建作为施工方,其主要义务是按约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其合同权利是收取工程款。邦**司作为发包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主要权利是取得施工方的合格施工项目。本案中,邦**司在系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双方签订决算合同后,出具了一份《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确认了绍**建施工的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通过,以及邦**司拖欠绍**建工程款的金额。该份承诺书证明绍**建已按照建设工程的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只有邦**司的付款义务尚未履行,邦**司应无条件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绍**建未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完全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应立即支付该款,并且应按照承诺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绍**建要求邦**司承担的滞纳金未超过承诺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此予以准许。邦**司辩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由于邦**司以另案起诉,本案不予涉及。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邦**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绍**建工程款人民币172万元。二、邦**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绍**建工程款人民币172万元的滞纳金(人民币59万元×5‰×98天+人民币60万元×5‰×67天+人民币53万元×5‰×37天)。

判决后,邦**司上诉至本院称,绍兴四建施工的水电工程至今未通过验收,质量存在严重缺陷,邦**司有权暂不支付水电工程款,故邦**司暂不支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则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无误。

审理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对(2004)普民三(民)初字第1975号案件作出判决,对于邦**司要求绍兴四建赔偿水电工程损失人民币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3年6月19日邦**司向绍**司出具的《付款承诺书》中言明,绍兴四建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未按约付款的原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非水电工程不合格。且(2004)普民三(民)初字第1975号生效判决已驳回了邦**司要求绍兴四建赔偿水电工程损失的诉请。邦**司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以水电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作为本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邦**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1,551元,由上诉人上海**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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