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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任审理,并于201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智*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原、被告就上海市杨浦区定海港路甲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建房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建造房屋,建房面积约为70平方米,每平方米为人民币420元(本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等内容。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在建房期间偷工减料,导致房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如地面开裂、墙面漏水气泡等。故诉请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墙壁裂纹及起泡发黄、房屋漏水、地面开裂的修复费用3500元;2、被告赔偿暗盒重新排线的费用1500元;3、被告赔偿因未浇地垅导致墙体开裂的维修费用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智*辩称,被告在建房之初就曾提出过浇地垅,是原告为了省钱不同意用钢筋围绕房屋扎圈梁。暗盒未排线亦系原告明知且拒绝被告修补。房屋翻修时的确出现漏水问题,但被告已予修复。此外,被告曾就原告拖欠工程款起诉,前案生效判决已经扣除了7000多元的建房款,这些钱款足够原告修复房屋,原告提起本次诉讼的目的在于拒绝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翻修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实施建房。该项工程于2012年7月27日竣工,但双方未进行工程结算,也未就房屋质量进行验收。截止至2012年7月8日,原告共支付被告建房款30,000元。

本案被告曾于2012年9月诉至法院,诉请要求法院判令本案原告支付建房余款14,108元。该案审理中,本案原告曾以房屋质量问题如面积缩小、房屋漏水等作出抗辩。2012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12)杨**(民)初字第3181号一审判决,判决本案原告应支付本案被告建房款7000元。该案后上诉,上诉人即本案原告又于2013年1月17日撤回上诉。

以上事实,由《建房合同》、(2012)杨**(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48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受原告委托就系争房屋实施建房,完工后双方应当按约据实结算工程款,对此前案生效判决已作出认定和处理。考虑到实际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故本院酌情减少工程价款为7000元。前案判决系本着公平、经济的宗旨,对原告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已通过减少应付价款的方式给予救济。现原告再以相同理由主张修复费用,系重复主张。故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袁*要求被告智*赔偿墙壁裂纹及起泡发黄、房屋漏水、地面开裂的修复费用人民币3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袁*要求被告智*赔偿暗盒重新排线费用人民币15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三、原告袁*要求被告智*赔偿因未浇地垅导致墙体开裂的维修费用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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