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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总公司与通州**限公司、苏州大**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通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大**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通州**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通州**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通州**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3元,减半收取为7951.5元,由通州**限公司负担。通州**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902.9元,剩余部分142951.4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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