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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付与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清付因与被上诉人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江苏和益建筑工**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于清付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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