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百盛联**限公司、淮安市**有限公司与百盛联**限公司、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百盛联合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百**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百**司申请再审称:(一)世**司不具备诉讼条件。1.淮安市住建局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供经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的无拖欠证明,而世**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百**司无法提交世**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2.本案世**司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提交其分包的供电工程的相关竣工资料的情况下,不具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活动的条件。因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组织验收活动,百**司自然不能提交完整竣工验收资料。(二)一、二审法院审查事实不清。一、二审判决对世**司未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所应包含的内容、案涉工程是否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事实、案涉工程是百**司交付还是世**司强行占有的事实均未查清。(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是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在世**司拖欠工程款的前提下,涉案工程不能进行竣工验收。2.双方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竣工预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总造价的12%;第三条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甲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双方对各自的义务明确约定了先后顺序。在世**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下,百**司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3.支付价款与接收工程是同时履行,二审判决认为百**司交付涉案建筑工程及竣工验收资料是先合同义务,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百**司对涉案工程及竣工验收资料享有留置权和抵押权。综上,请求依法再审,同时请求中止或暂缓执行。

世**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百**司申请再审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一)百**司主张世**司拖欠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1.本案工程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也进行了备案,故双方私自签订的补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确定案涉工程价款。2.按照备案合同,工程价款为55269035.95元,工程预验收合格未完成备案资料的应付70%进度款为38688325.2元,世**司已付工程款5600多万元,不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3.退一步讲,即使按照补充协议,工程预验收前,世**司应付工程价款为4511万元,世**司实际支付款项也超过上述数字。(二)百**司仅仅进行了土建部分的工程预验收,人防工程及设备安装均未预验收,故案涉工程没有完成预验收。(三)百**司拖欠工程款2533.89万元的发票,其现场负责人书面承诺未出具完整的工程款发票,世**司可以拒付工程款。综上,百**司违反合同及法律义务,导致案涉工程的众多业主无法领取产权证,无法办理户籍登记,造成业主上访围攻,给世**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侵害,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施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提供施工资料,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一、二审判决将世**司支付工程款义务与百**司交付竣工备案资料义务割裂开来,在未查清世**司是否拖欠百**司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判决百**司先履行交付竣工备案资料的义务,既无法律依据,也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

对于世**司是否拖欠工程进度款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对此没有审理,而百**司已就工程款另案主张权利,故该事实可在另案中解决。本案中,由于百**司在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陈**向世**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全额开具发票,否则世**司可以停付工程款。虽然百**司陈述该承诺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百**司认为世**司没有支付全部工程款,其不可能出具全额发票,但百**司对世**司已付的工程款应当开具发票给世**司,现百**司对世**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没有足额开具票据,世**司有权据此停付工程款。因此,即使世**司存在欠付百**司工程进度款的事实,世**司也有权按照百**司代表陈**的承诺停止支付工程款。故百**司以世**司拖欠工程进度款为由拒不提交竣工备案验收资料,不符合双方约定,一、二审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综上,百**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百盛联**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