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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限公司与江苏苏**限公司、江苏苏**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苏**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振**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司)、原审被告江苏苏**限公司上**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建设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000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在审理振**司诉苏**司、苏南建设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振**司之间没有签订过施工合同,即使苏南建设上**公司与振**司签订过施工合同,该合同依法也是无效的。因为振**司无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属于违法分包,本案不宜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苏**司、苏南建设上**公司的住所地分别在江苏省溧阳市、上海市,本案应由苏**司、苏南建设上**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坐落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河新城,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苏**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苏**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苏**司与振**司之间的施工关系已结束,只存在结算和欠款问题,本案不应以不动产纠纷为由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司住所地的江苏省**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振**司、苏南建设上海分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查查明,振**司诉称,苏南建设上海**南公司设立的非独立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系项目公司性质。2011年5月18日,振**司与苏南建设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基坑围护工程合同》,项目名称为四季金*项目拉森钢板桩*基坑支护工程,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河新城05-08地块,工程造价暂定4125217.6元等。合同签订后,振**司即开始按苏南建设上海分公司要求进行入场施工准备,并于2011年8月1日开始打桩,2012年6月20日施工完毕。后该工程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业主使用进行后续工程。期间,因苏南建设上海分公司要求增加或变更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按时结算,振**司至2012年6月20日实际完成该项目工程量价共计13011502元。2012年7月12日,振**司向苏南建设上海分公司交付了上述工程的结算单。2013年6月24日,双方签订一份《连云港工地结算总汇》,确认振**司的工程款按1130万元结算等。苏**司自2011年起,共向振**司支付工程款773万元,尚欠工程款357万元。振**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南建设上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57万元、赔偿迟延付款利息经济损失暂计442323万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以上共计4012323万元;苏**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苏**司、苏南建设上海分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级别管辖,本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应适用最**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即江苏省**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振昂公司、苏**司、苏南建设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上述级别管辖标准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苏**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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