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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程有限公司与常州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州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司)因与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常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5年3月2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荣**司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荣**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亨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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