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丰市**有限公司与大丰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丰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因与被上诉人大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宏**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大丰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52元,减半收取27426元,由上诉人大**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大**有限公司预交的剩余部分27426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