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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限公司、陶**与江苏宏**限公司、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宏**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陶启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常民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宏大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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