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宏**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陶启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常民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宏大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