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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建设**限公司与无锡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锡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2015年4月22日,本院向上诉人无锡市**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不同意其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限其在收到上述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478元,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无锡市**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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