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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杨**、盐城**湖中心社区大顾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杨**、盐城市盐**顾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1.一审认定一期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错误。周**实际施工面积为1251平方米。2.一审认定的工资金额错误。由于对施工面积没有实际丈量,也没有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故而少算51个平方米。周**少得6018元。3.一审认定一期工程车库工资为8000元是错误的。实际为10000元。4.杨**欠周**2006年的工程款是8718元,一审判决书中的观点错误。5.一审认为2008年的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亦未进行最终结算,周**与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说法不对。本案周**是依据合同要求杨**支付结欠的工程款(工资),应当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审理。(二)二审不顾客观事实,维持原判荒唐。1.周**施工的房屋是在施工过程中就验收完毕,而且已经交付给业主,故不存在必须要经法定部门验收。2.二审认为周**既未提交建筑成本的相应证据,也未申请对案涉房屋实际施工价款进行鉴定的说法不对。3.二审认为2006年工程面积为1251平方米系单方测量,其观点明显是偏移法则。4.二审认为一审认定车库价格为8000元不妥,但仍然维持原判不妥。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与杨**签订的“单包工程协议”、“外包工种分项承包合同”,均因未办理所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故应认定为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工程结束后,双方对施工价款未进行结算,但杨**已给付周**310900元。现周**主张杨**还欠36718元(仅为自己单方计算数据),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也未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故周**要求杨**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大**委会并非本案工程的发包方,故周**要求大**委会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周**要求杨**支付36718元、大**委会承担责任的本诉请求,应予驳回。本案所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杨**自行与户主进行协商,予以了赔偿。因对房屋质量问题的成因难以确定,故对杨**要求周**赔偿66300元的反诉请求,亦应予以驳回。周**申请再审认为施工“面积为1251平方米”的理由,因“1251平方米”是周**单方测算,杨**不予认可。而且双方又不申请司法鉴定。故依照面积为“1251平方米”计算价格无事实依据。周**认为本案中“车库的工资款是10000元”的理由,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因双方对整个工程未进行对账,故该“10000元”在整个诉讼中单独列出来结算没有意义。还有周**提到的“2008年的工程结欠工资、安全无事故奖励”等,均需经对账后方可解决的问题。因此,周**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的问题,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正,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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