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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珠海明**限公司、珠海明**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徐*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2013年12月13日,上诉人珠海明**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被依法注销。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明**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以与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珠海明**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珠海明**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27950元,由珠海明**限公司负担(珠海明**限公司已预交55900元,本院退还279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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