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徐*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2013年12月13日,上诉人珠海明**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被依法注销。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明**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以与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珠海明**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珠海明**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27950元,由珠海明**限公司负担(珠海明**限公司已预交55900元,本院退还279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