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上诉人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作出的(2011)苏**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司委托代理人韩**、张**,兴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顾海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1)苏**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华**限公司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288元,上诉人昆**有限公司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38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