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太建设**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远**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江*,被上诉人中**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9月25日,远**司以与案外人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远**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江苏**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远**司负担(远**司已预交25200元,本院退还126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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