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宿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新庄建筑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宿中民终字第0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宿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江苏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