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江苏长**限公司、昆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作出的(2012)苏中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上海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2)苏中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4271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