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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南京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南京澳**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凯**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王**,上诉人澳**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6549元,上诉人南京澳**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6549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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