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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皇**与被上诉人南京柏**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皇**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柏**任公司(以下简称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皇**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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