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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建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上**建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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