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友**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桥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后,上诉人南京友**限公司仍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南京友**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