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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韦**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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