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博耳**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耳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博耳能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以与江苏**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342元减半收取976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671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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