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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限公司与无锡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盐**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与被告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二建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大唐置业的委托代理人缪亚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盐**建诉称:2009年11月28日,盐**建与大唐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盐**建承接大唐置业开发的‘大唐人家小区工程’;承包范围为总承包施工,建筑面积42567平方米;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按实结算,结算定额按20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安装工程采用《0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费用定额套用《2009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无锡信息价指导价执行,特殊材料由双方共同看样后定价;临时设施按1.5%,结算总价不让利。工程款支付:别墅工程施工至主体工程封顶时支付单体工程造价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5日内支付到单体工程造价85%,决算审计7天内付至工程总额95%,余5%按国家规定保修期满时付清。小高层主体施工至七层结构,支付该工程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以后每月按月进度付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内支付到工程总额85%,决算审计7天内付至工程总额95%,余5%按国家规定保修期满时付清。发包按约定付款延误,在十天期限内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产生的现场直接损失,并顺延工期。如超过十天发包人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迟延付款,三十天内不计息,超过三十天利息按月息2%计算”。合同签订后,盐**建按约施工,但大唐置业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现盐**建承建的工程已经完工,大唐置业尚欠约2500万元工程款,且因大唐置业逾期付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法行使解除权。综上,请求判令:1、大唐置业支付工程款2500万元(暂计,具体待审计结果出具后确定)及利息300万元(暂计至起诉之日,之后按月息2%计算至偿付之日);2、确认盐**建对惠山区玉祁街道“大唐人家小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该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大唐置业负担。诉讼中,盐**建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大唐人家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大唐置业支付工程款本金1851630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息2%计算);3、判令确认盐**建对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大唐人家小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该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结欠盐**建的工程款本金、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大唐置业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大唐置业辩称:1、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2、关于工程款,在工程款中应该扣除1040755元的审计费用,且利息也过高,请法庭予以调整;3、关于优先权,已经过了法定期限六个月,应当不予保护。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28日,盐**建与大唐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盐**建承接大唐置业开发的‘大唐人家小区工程’;承包范围为总承包施工,建筑面积42567平方米;合同价款为6000万元(暂定),采用可调价,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按实结算,(1)结算定额采用20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安装工程采用《0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费用定额套用《2009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无锡信息价指导价执行,特殊材料由双方共同看样后定价;(3)临时设施暂按1.5%,(4)结算总价不让利。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别墅工程施工至主体工程封顶时支付单体工程造价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5日内支付到单体工程造价85%,决算审计7天内付至工程总额95%,余5%按国家规定保修期满时付清。小高层主体施工至七层结构,支付该工程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以后每月按月进度付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内支付到工程总额85%,决算审计7天内付至工程总额95%,余5%按国家规定保修期满时付清。发包人按约定付款延误,在十天期限内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产生的现场直接损失,并顺延工期,如超过十天发包人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迟延付款,三十天内不计息,超过三十天利息按月息2%计算”。

审理中,盐城二建提供了下列证据:1、无锡市惠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惠**监站)于2013年4月27日的证明,内容为“由盐城二建承建的玉祁大唐人家一期工程目前未通过竣工验收及备案”。2、惠**监站于2013年5月8日出具的告知书,内容为“无锡玉**限公司:贵单位建设的大唐人家A地块1#-10#房工程项目,分户验收未通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设部令第78号)之有关规定,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该建筑房屋,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待竣工验收通过和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大唐置业对证据1、2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大唐置业提供以下证据:1、竣工验收备案表,落款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由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2、大唐置业与无锡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司)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完成;3、江**司作出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初稿)(以下简称审定单),证明送审价为126617489元,工程审核价为89975206元,核减率为28.94%,扣除盐城二建按约需支付的审计费1040755元,工程审定价为88934451元。该审定单后附审计日记,反映了对部分争议工程量及造价未计入上述造价中。该审定单备注中载明“按合同约定甲方(大唐置业)承担10%全额审计费及10%-15%内一半审计费,超过15%部分由乙方(盐城二建)全额承担,乙方需支付审计费公式u003d(核减额-送审额×12.5%)×0.05。”

盐城二建认为:1、竣工验收备案表仅是备案登记情况,最终有无通过竣工验收无法确定;2、审定单附件中注明“未计入审计工程款”的部分需重新进行审计。

审理中,盐**建向本院提出对审定单附件中“未计入审计工程款”的部分申请重新审核,后又表示在本案中认可该审定单中已确定的工程量审计价89975206元,同意将该数额作为本案的结算金额,对于审定单附件中“未计入工程款”部分,另案向大唐置业主张权利。另盐**建认可审定单备注关于审计费计算说明。盐**建与大唐置业一致确认涉案工程中已付款金额为71458898元。

庭审后,盐城二建提供了大唐人家1#-10#楼、地下车库、东商业街等工程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以下简称验收证明书),证明上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验收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

大唐置业质证认为:验收证明书是对单项工程的验收,其验收日期应早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确定的时间即2012年10月30日,验收证明书为打印格式,而验收日期却为手写,因此验收证明书载明的验收日期不真实,且该证明书在庭审后提供,超出举证期限。

本院至惠**监站对涉案工程的情况作了调查,经查,惠**监站于2012年12月13日对涉案工程进行初验,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到场,惠**监站提出相关要求后,建设单位大唐置业未按要求申请复查。惠**监站向本院出示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及工程竣工验收参会人员签到表。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惠**监站出具的证明和告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审定单、验收证明书、质量监督抽查表及签到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盐城二建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否成立;2、盐城二建主张的质保金是否应予支持;3、盐城二建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应当如何认定;4、盐城二建主张的优先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盐**建与大唐置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盐**建表示在本案中仅主张审定单已确认的造价部分,对审定单附件中“未计入审计工程款”部分另案处理,该意见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根据审定单,本院确认本案所涉工程造价为88934451元。审理中,盐**建与大唐置业一致确认已付工程款为71458898元,因此大唐置业欠付工程款为17475553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的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发包人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盐城二建提供的验收证明书可以证明其完成了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同时盐城二建也基于合同享有了工程款债权,在此情况下,可视为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已无解除的必要。因此,盐城二建请求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盐**建与大唐置业均未向本院提供质保协议或质保书,故质保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计算,防水部分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与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根据验收证明书,涉案工程于2012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至今质保期尚未届满,合同约定剩余5%的工程款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时付清,故质保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盐**建认为因大唐置业实际经营情况恶化,要求提前返还质保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质保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且盐**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大唐置业经营状况恶化,故本院对盐**建关于提前返还质保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施工合同约定,决算审计7天内付至工程总额的95%,发包人迟延付款,三十天内不计息,超过三十天利息按月息2%计算。涉案工程于2012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但至盐城二建于2013年6月8日提起诉讼时,双方仍未完成造价审核及结算,已超出合理期限。即使按照江**司出具的审定单初稿作为结算依据,大唐置业也未据此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因此,盐城二建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符合约定。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合同约定按月息2%计算,年息为24%,以银行贷款利息为损失衡量标准,该利息约定远超出实际损失,故本院酌情调整为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于2012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盐城二建于2013年6月8日提起诉讼,故其主张优先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大唐置业结欠盐城二建工程款为17475553元(不包含盐城二建表示另行处理的部分),扣除质保金5%,大唐置业应付工程款为13028830.45元(17475553元-88934451元×5%)。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大唐置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盐城二建支付工程款13028830.45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二、盐城二建就上述工程款在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盐城二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800元(盐**建预交),由盐**建负担74720元,由大唐置业负担112080元;大唐置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其应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盐**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向江苏**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西路支行,帐号:10×××75。(户名:江苏**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西路支行,账号:10×××75)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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