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张**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张**、原审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建江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民辖初字第0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李**人介绍为张**在启新湖畔花园工地进行挖土施工,该工地在江阴市内,李*向该院提供的由建设单位江苏启新房**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苏建业**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载明启新湖畔花园承建单位为一建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江阴市,且本案被告张**、一建江阴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江阴市,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该院裁定驳回一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一建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公司、一建江阴分公司与李*之间无合同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应当由一建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李*、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各方之间纠纷具体内容需要在实体审理中处理。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工程施工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