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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限公司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国**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周**原审诉称:2009年3月14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周**承包国**司(原江苏迪**限公司)屋面防水工程,2012年5月10日工程经验收并结算工程款为934160元。后国**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国**司立即支付工程款934160元。

被上诉人辩称

国**司原审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14日,周**与江苏迪**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司)签订建筑防水工程经济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周**承包迪**司屋面防水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计工程款为115万元,付款方式为迪**司验收后一年内全部付清。后周**按约完成迪**司马鞍板防水面积43000m2、油胶防水工程面积6512.7m2、卷材防水工程面积6512.7m2、路面油胶管缝面积800m2。2012年5月12日,迪**司向周**出具防水工程决算书一份,确认周**完成的防水工程量,并确认最终工程款按934160元结算。后迪**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周**催讨不着,于2013年12月19日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明,江苏迪**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经无锡市**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江苏国**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承包合同、防水工程实量平方、防水工程决算书、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周**已按照合同约定为国**司完成防水工程,国**司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工程款。对于结欠工程款金额934160元,有决算单相佐证,法院予以确认,且该款付款期限已届满,国**司应当支付。诉讼期间国**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国**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工程款9341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42元,减半收取6571元,由国**司负担。

国**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周**是上诉人的职工,上诉人不可能把防水工程承包给其施工,而且工程款的确认必须由公司盖章,公章自2010年开始一直由法定代表人陈*保管,从未向周**出具结算书。周**的另一身份是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王**的亲家,由于王**一直虚构债务以谋取个人利益,使其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产生极大矛盾,因此本案完全是王**利用个人便利条件与周**恶意串通,伪造材料进行虚假诉讼。且王**曾有私刻公章的行为,故本案中出现的公章有私刻之嫌,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2、上诉人未收到原审法院的应诉材料和开庭通知,最后却收到了民事判决书,故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周**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周*清辩称:被上诉人周*清与王**系亲家,在做土建时王**让周*清去看看工地,因周*清本来就是做防水工程的,王**肯定将防水工程给周*清做,不可能包给外人,法律也没有规定亲戚之间不能承包工程。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与迪**司签订的防水工程合同及工程决算书均盖有迪**司的公章及原法院代表人王**的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应予确认。国**司提出合同及决算书系王**伪造及王**有私刻公章之嫌的意见,本院限期国**司举证,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足以推翻上述书证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合同与决算书,认定周**完成了防水工程施工、有权要求结算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国**司提出其未收到应诉通知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国**司送达了应诉材料及证据副本,由其门卫签收,应视为已送达,国**司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诉讼权利,故原审法院缺席审理程序合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2元,由上**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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