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湖北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任**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1208.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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