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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被告**有限公司撤回了反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等共计人民币384万元,该款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当日由被告以银行本票支付给原告200万元(已支付),余款184万元于2010年10月底前给付。

二、被告**有限公司如逾期未付,则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6万元,原告可以总额200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6449.99元,减半收取23225元,由被告**有限公司承担,该款被告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7天内给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77.01元,减半收取3088.51元,由被告**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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