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限公司应支付所欠原告郁某某建造厂房工程款14028721元,该款被告应于2009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100万元,余款从2009年8月起每月10日前各支付10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
如果被告未按时履行以上任何一期,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150万元,且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标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5972.33元,减半收取52986.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7986.17元,由被告**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09年7月1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