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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吴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诉被告x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13万元,拆除已建造于嘉定区徐行镇安新村巷大组的房屋。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为原告建造的房屋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双方在被告知双方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而应依法被确认无效后,均无异议,双方并经本院主持调解,就合同无效后的相关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x应返还原告李x工程款13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先行支付6万元,余款7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吴x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拆除其原为原告建造的位于本区徐行镇安新村巷大组226号的房屋,房屋拆除后的建材归被告吴x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质量鉴定费30000元,评估费7500元,合计诉讼费37540元,由原告李x负担3790元,由被告吴x负担33750元。被告所负担之款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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