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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惠山区钱**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惠山区钱桥街**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钱桥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被告钱桥社区的委托代理人赵**、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陈*从2009年起承接并完成了钱桥社区的四个土方工程,按实结算,工程总价款1204135元。由于陈*向钱桥社区购买两套房屋尚欠钱桥社区购房款424739.6元,扣除该款后钱桥社区需支付陈*工程款为779395.4元。又因陈*个人无法开具发票,双方协商扣除42850元,故钱桥社区尚余736545.4元工程款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桥社区支付陈*工程款736545.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钱桥社区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钱桥社区辩称:涉案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工程款抵扣房款及扣除税金后,钱桥社区需向陈*支付736545.4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起,陈*以个人名义承接了钱桥社区发包的浜头队、河道前、河道、花园路共四个土方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后陈*组织工程队进行了施工,四土方工程均已施工完毕交付钱桥社区实际使用。

2014年7月,受钱**区的委托,无锡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对陈*施工的**头队、河道前、河道、花园路四个土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出具四份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头队土方工程工程造价50472元;河道前土方工程工程造价40661元;河道土方工程工程造价384691元;花园路土方工程工程造价728311元,并由钱**区、恒**公司盖章及陈*签字确认。

工程结束后,钱桥社区未向陈*支付工程。双方曾达成协商一致意见:陈*向钱桥社区购买房屋尚未付清的购房款抵扣424739.6元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中再扣除未开票税金42850元。

还查明:陈*个人没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也未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从事涉案工程业务。

以上事实,有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作为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人,其与钱桥社区就涉案土方施工工程的口头合同应属无效。但陈*所施工的土方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钱桥社区实际使用,故钱桥社区应向陈*支付工程款。恒**公司受钱桥社区的委托,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钱桥社区和陈*对审核结果均无异议,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总价款为(50472+40661+384691+728311)u003d1204135元。陈*现主张钱桥社区支付工程款736545.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钱**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工程款73654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5元减半收取5582.5元,由钱桥社区负担。该款已由陈*预付,钱桥社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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