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立天印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立天印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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