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神**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鑫成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神**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苏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1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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