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西北水**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西北水**责任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西北水利水电**称工程公司北京分公司)、西北水**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尹*南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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