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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江苏龙**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惠阳民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丁*价款368453.87元及利息(以260411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108042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5元(已减半收取),由龙**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龙**公司未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71868.87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被执行人龙**公司逾期未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丁*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龙**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且无证券关联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龙**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苏B×××××小汽车,上述车辆本院均系轮后查封。

经向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龙**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经向国土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龙**公司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向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龙**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71868.87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丁*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的(2014)惠阳民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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