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中与被告宜兴市汽车大修厂、江苏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中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陆*中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元(已减半收取),由陆*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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