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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有色建设**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有**宁夏分公司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又在2015年1月8日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国电**公司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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