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宜兴市**限公司、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与被告江苏中**限公司、宜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9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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