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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包**、第三人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居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6日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2013年7月4日本案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因鉴定而延长审限,于2013年10月17日、2014年11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包**及其与第三人杨*居委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泉诉称,2006年4月23日,其与包**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包**将杨*居委发包的杨*工业园B区四个车间的钢结构工程转包给其施工,约定承包价为105万元正,并于工程完工后三至四年后全部结清。工程于2006年12月完工并交付杨*居委,杨*居委对外出租使用至今。至2010年4月23日止,包**仅支付工程款518250元,余款531750元至今未付。2011年9月7日,其将包**等诉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该院对涉案的第1、2、3车间进行了安全性鉴定,鉴定结论为第2、3车间因檩条问题存在安全隐患,故判决支持其应获得第1、4车间工程款535344.5元,第2、3车间因存在安全隐患暂无法支持获得工程款。其不服,上诉于无锡**民法院,该院判决赋予其另行主张第2、3车间工程款的权利,关于2、3车间安全性问题在该案中一并处理。因2、3车间应付工程款为514655.5元,故请求扣除合理修复费用后由包**支付剩余工程款,杨*居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包**辩称,应由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2、3车间彩钢瓦屋面进行修复并通过安全性鉴定以达到使用目的,不同意在剩余工程款中扣除修复费用;2、3车间屋面彩钢瓦应予更换;实际维修过程中停工停业损失希望在维修造价鉴定中予以体现。

第三人杨*居委辩称,与包**之间已结清涉案四个车间彩钢瓦屋面工程款,其他意见与包**相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本院于2011年9月7日依法受理了原告许**与被告包**、杨*居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查明:2006年4月23日,包**(甲方)与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包**将杨*工业园区彩钢瓦屋面发包给许**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必须按图施工,严格用料规格,符合施工要求,如有变更照变更。彩钢瓦*为上厚0.4mm,下厚0.3mm。资料检测等手续由乙方提供给甲方,防水由乙方做好屋面确保不漏,如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如不修扣工程总价10%。价格以平方米计算,总价为105万元整。付款方式为力争完工时付50%,余款3-4年还清。后许**即组织施工,于2006年12月完成杨*工业园B区1-4车间彩钢瓦屋面。后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关于彩钢瓦*度问题,许**提出,虽其实际所使用的彩钢瓦*度小于协议要求,但符合国家标准。四个车间的屋面施工面积分别为:1车间2662.375、2车间865.375、3车间2691.875、4车间1037.875平方米。另查明,包**与杨*居委一致确认,涉案项目系包**向杨*居委承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杨*居委同意包**将工程转包给许**施工。在审理过程中,包**称,在杨*居委尚有工程款未结清,后又与杨*居委一致认可,就涉案工程项目款项已全部结清。该案审理中,因双方对车间1-3屋面钢结构质量存在争议,本院根据包**申请,委托无锡明镜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明镜鉴定所)对涉案1-3车间屋面钢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经鉴定:1车间屋盖结构的安全性为B级,即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尚不明显影响屋盖整体安全,建议对隅撑按设计要求采取整改措施。2车间钢屋盖的支撑系统布置基本符合设计要求,但水平交叉支撑所用圆钢为φ20,小于设计要求的φ22,长细比过大;隅撑设置的数量少于设计要求,隅撑杆件截面(角钢厚度)小于设计要求;屋盖钢梁的截面尺寸基本符合设计要求;钢檩条的截面高度、翼缘宽度基本符合设计要求,厚度小于设计要求;钢梁和钢檩条的材质符合Q235钢;屋盖钢梁的承载能力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屋盖钢檩条的间距实为1440mm,大于设计要求的1300mm,钢檩条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综合评定2车间屋盖结构的安全性为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屋盖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建议对钢檩条采取措施,以满足承载要求,确保屋盖结构安全;对隅撑按设计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按设计要求更换水平交叉支撑。3车间屋盖的支撑系统基本符合设计要求,但隅撑设置的数量小于设计要求,隅撑杆件截面(角钢厚度)小于设计要求;屋盖钢梁的边段和中段的截面高度均小于设计要求,翼缘宽度符合设计要求,腹板和翼缘厚度均略小于设计要求;钢檩条的截面高度、翼缘宽度均略小于设计要求,檩条厚度实测1.7-1.8mm,小于设计要求2.0mm;钢梁和钢檩条的材质符合Q235钢;屋盖钢梁的承载能力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屋盖钢檩条的间距实为1410mm,大于设计要求的1300mm,钢檩条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综合评定3车间屋盖结构的安全性为C级,即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屋盖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建议对钢檩条采取措施,以满足承载要求,确保屋盖结构安全;对隅撑按设计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在该案审理中,许**申请对上述鉴定结论中提及的房屋修复方案及费用进行鉴定,后又提出,涉案房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因导致2、3车间屋盖安全性为C级的原因在于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的檩条,故不属于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并撤回了鉴定申请。该案认为,许**与包**之间就杨*工业园B区四个车间彩钢瓦屋面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虽涉案四个车间未经验收即已使用,但许**仍应对其所承建的屋面结构安全性负责。经鉴定,1车间屋盖结构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尚不明显影响屋盖整体安全,2、3车间屋盖结构安全性为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屋盖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而许**对2、3车间屋面结构的施工与设计不符,经鉴定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包**就1-3车间设计变更达成一致协议,故许**关于檩条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在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即已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出现的问题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许**并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应由许**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或由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复,修复的费用由许**承担。因许**明确表示不承担相应义务,故其尚无权主张2车间、3车间彩钢瓦屋面工程款。因1车间屋盖经检测尚不明显影响屋盖整体安全,又包**对4车间屋盖安全性未提出异议,故许**有权主张1车间、4车间彩钢瓦屋面工程价款。因双方承包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固定价,故法院按施工面积核算,分摊至1车间、4车间彩钢瓦屋面工程款为535344.5元。因包**已付工程款518250元,故其还应当支付17094.5元。许**不服,上诉于无锡**民法院,该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否则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应不予支持。涉案2、3车间存在安全性问题,许**未履行修复义务,故原审法院对许**主张的该部分工程款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确认。但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赋予许**另行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关于质量问题,可在该案中一并处理。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许**的申请,委托江苏建研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以下简称建**司)对涉案的2、3车间屋面钢结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该公司根据前案明镜鉴定所出具的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对2、3车间屋面钢结构出具了维修方案。对车间二,屋面钢檩条承载力不满规范要求,维修方案一为:加大截面法。(1)拆除原有屋面板;(2)将C型薄壁型钢上翼缘上表面和下翼缘下表面涂层清理干净并进行除锈处理;(3)翼缘板上下表面刷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粘贴等宽2mm厚薄钢板,然后采用φ3螺丝钉@40**固定(加固大样见附图一-二);(4)施工完成后对薄钢板按涉及要求进行防锈处理;(5)按设计要求恢复屋面板。方案二:更换檩条(1)拆除原有屋面板、檩条及拉条;(2)按设计要求重新安装檩条及拉条;(3)按设计要求恢复屋面板。隅撑布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维修方案为按设计要求重新安装隅撑;屋面水平交叉支撑长细比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维修方案为按设计要求更换水平交叉支撑。对车间三屋面钢檩条承载力不满规范要求,修复方案一为:(1)拆除原有屋面板;(2)将C型薄壁型钢上翼缘上表面和下翼缘下表面涂层清理干净并进行除锈处理;(3)在C型钢上下翼缘粘贴等宽2mm厚薄钢板(加固大样见附图一-二);(4)施工完成后对薄钢板按涉及要求进行防锈处理;(5)按设计要求恢复屋面板。方案二:更换檩条(1)拆除原有屋面板、檩条及拉条;(2)按设计要求重新安装檩条及拉条;(3)按设计要求恢复屋面板。隅撑布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维修方案为按设计要求重新安装隅撑;屋面水平交叉支撑长细比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维修方案为按设计要求更换水平交叉支撑。鉴定意见向双方送达后,许**与包**选定根据维修方案一进行修复造价鉴定。本院遂委托江苏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以下简称普信公司)根据建**司的鉴定意见书对车间2、3钢结构屋顶修复方案造价进行鉴定,其中屋面钢檩条承载力不满规范要求的修复方案根据维修方案一进行。经鉴定,该公司确定修复方案一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鉴定造价为202391元。咨询报告书同时说明,该鉴定造价仅为整个工程施工产生的施工费用,其他因施工影响产生的其他费用不在本鉴定造价中;该鉴定造价中屋面板按拆除后全部恢复安装在原屋面上考虑。

审理中,双方对造价咨询报告结果存在争议,许**提出拆装屋面板工程造价过高、角铁隅撑和圆钢拉杆更换费用不应包含于造价鉴定报告;包**提出2、3车间屋面彩钢瓦厚度与合同约定不符,保护涂层现已损坏,导致屋面板生锈、漏水,要求增加更换屋面板费用;实际维修操作过程中停工停业损失希望在维修造价鉴定中予以体现等。本院根据许**的申请,通知普信公司鉴定人员到庭作证,鉴定人员对双方的异议进行了解释,回答了相关问题,并表示对鉴定意见不需要进行补充说明。

上述事实,有(2011)锡法民初字第0943号民事判决书、(2013)锡民终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2014)司鉴字第145038号鉴定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明镜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个人与包**之间就杨*工业园B区四个车间彩钢瓦屋面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本案所涉的杨*工业园区车间2、3屋面钢结构在前案处理过程中经鉴定安全性为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屋盖整体安全。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由承包人进行修复。鉴于双方目前已失去合作信任,故相关修复可由包**委托第三方参照本案修复方案一进行,相应费用由许**承担。许**主张在2、3车间屋面钢结构工程价款中扣除修复工程造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许**与包**之间的承包合同,车间1至车间4彩钢瓦屋面工程合计总价款为1050000元,生效判决确定车间1与车间4彩钢瓦屋面工程款为535344.5元,故车间2、3彩钢瓦屋面工程款应为514655.5元。关于修复工程造价,因本案所涉车间钢结构屋顶修复方案及修复工程造价已经鉴定机构鉴定予以确认,虽双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存在争议,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鉴定人亦到庭作证,故有关修复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应予采纳。经鉴定,车间2、3屋面修复造价为202391元,故包**就车间2、3应付工程价款为312264.5元,扣除的款项,应由发包方用于屋面修复。现无证据表明包**与杨*居委之间工程款尚未结清,故许**主张杨*居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包**有关彩钢瓦屋面应予更换的意见,经审查,涉案车间未经竣工验收已实际使用,有关屋面彩钢瓦未见于明镜鉴定所安全性鉴定意见中,建研公司就修复方案所作的鉴定意见亦未包含更换彩钢瓦屋面,故包**主张彩钢瓦屋面应予更换,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包**提出的有关维修中产生的停工停业损失,可由其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包惠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许**支付工程款312264.5元;

二、驳回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元,鉴定费42000元,二项合计50950元,由许**负担20040元,由包**负担30910元(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由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中支行,帐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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