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中医院、江苏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阜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曲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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