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诉被告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司于2014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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