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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无锡超**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与被告无锡超**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的委托代理人陈**、唐**,被告超**司的委托代理人涂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喻*波诉称,2009年3月22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喻*波为超**司建造工业用厂房(车间),建筑面积约1350平方米,砖混结构,跨度为15米,工程造价单价每平方米为668元。合同签订后,喻*波即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人员伤亡,施工被迫中断。因双方就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一直未结算,故诉至法院要求超**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47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超**司辩称,对喻**主张的剩余工程价款470000元数额有异议。另外,喻**未按约完成该项工程,存在违约,故其主张支付工程价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2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1、由喻**为超**司建造工业用厂房(车间),建筑面积约1350平方米,砖混结构,跨度为15米,工程造价单价每平方米为668元。2、承包方式为双包。3、付款方法:签好合同付10000元,进场付100000元,基础好付250000元,竣工付40000元,其余款项年底付清。4、违约责任:喻**根据超**司时间完工,如延期每天扣款总工程款的千分之一。5、超**司给喻**提供三通,水电费由喻**自负,超**司按时付款,工程时间日为135天。2009年3月24日双方就该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补充约定:1、现有图纸面积和现实情况要增加结算按实际面积计算;2、材料要超**司验收认可方可施工作业(电缆沟必须做好),车间地平保准混凝土10公分,车间内电器由超**司自做;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合同签订后,喻**即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人员伤亡,施工被迫中断。另外,因双方就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一直未结算。2014年3月19日,喻**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协商一致并最终确认工程总价为920000元,未完工的工程造价为250000元,超**司已付工程价款为330000元,故还结欠340000元。喻叶波也明确表示放弃利息的请求。

以上事实由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喻**与超**司之间所签的施工合同,因喻**无相应资质,应依法认定无效。因本案所涉建筑标的物不适用于返还,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对未付工程剩余价款340000元无异议,故超**司理应按双方已确认的工程剩余价款340000元结算支付,喻**要求超**司支付工程剩余价款340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喻**明确表示放弃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其自己的诉权,且不影响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超**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喻**支付工程价款340000元。

二、驳回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喻**承担2310元,超**司承担6040元。该款已由喻**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超**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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